宿迁东鑫物流有限公司 因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、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被处以罚款3000.0
宿迁东鑫物流有限公司 因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、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被处以罚款3000.
2024年06月30日,宿迁市邮政管理局就 宿迁东鑫物流有限公司 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、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。具体情况如下:
违反了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,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,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、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”的规定,构成了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快递服务站投递快件的行为,依据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,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KU游体育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:(二)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、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”规定
违反了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,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,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、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”的规定,构成了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快递服务站投递快件的行为,依据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,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:(二)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、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”规定